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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4/10/14 公告本公司國內第一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(簡稱:捷邦一 代號:15661)發行屆滿三年,債券持有人得行使賣回權之相關事宜
1.事實發生日:104/10/14 2.公司名稱:捷邦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.與公司關係[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]:本公司 4.相互持股比例:不適用 5.傳播媒體名稱:不適用 6.報導內容:不適用 7.發生緣由:本公司國內第一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(捷邦一)於104年12月14日 發行屆滿三年,依其轉換辦法第十九條規定辦理。 8.因應措施:不適用 9.其他應敘明事項:本公司發行之國內第一次無擔保可轉換公司債,至民國 104年12月14日屆滿三年,依據「捷邦一」發行及轉換辦法第19條規定,債權人可 行使賣回權。 賣回權行使相關規定: 一.賣回權行使期限:自民國104年11月4日起至104年12月14日止,逾期恕不受理。 本轉換債券係採無實體發行,台端之債券已存於台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 司者,配合集保公司作業,欲行使賣回權者,需於屆滿日之前一營業日止前向往來券 商辦理賣回手續,故民國104年12月11日(五)為最後申請日。 二.債券賣回價款:債券面額之100%,以現金贖回。 【每張債券賣回價款為新台幣100,000元】 三.向往來券商申請賣回本轉換公司債之手續及應備文件: (一)「轉換公司債帳簿劃撥轉換/贖回/賣回申請書」(表格可由券商處取得),於表 單上註明「賣回」,並填妥支票收件地址或持有人之匯款銀行帳號及加蓋集保帳戶 印鑑。 (二)證券存摺。 (三)集保帳戶原留印鑑。 (四)身份證正反面影本。 備妥上述文件後,請至證券商處辦理債券賣回手續。 四.已申請賣回者,本公司於民國104年12月21日將賣回價款(扣除匯費)以匯款方式 支付,為確保 貴債權人權益,請務必於賣回申請書價金付款方式勾選匯款並填寫正 確銀行帳號。 五.以上價款之支付,如 貴債權人未提供匯款帳號,本公司將開立「禁止背書轉讓」 支票,以掛號郵寄至 貴債權人通訊地址。為確保 貴債權人權益,如有通訊地址變更 者,務必儘速至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辦理。 六.賣回行使申請書於送達時即生效力且不得撤回申請。 七.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: 名稱: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代理部 地址:(100-08)台北市重慶南路一段83號5樓 客服語音電話:(02)6636-5566 八.特此公告 |